图书馆书刊遗失、损坏及其他违章处罚 暂行规定

发布时间: 2015-06-29      访问次数: 307

图书馆馆藏书刊是学院的宝贵财产,为维护学院和广大师生的利益,保证图书馆馆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、育人服务,参考南京医科大学图书馆相关管理规定,结合我馆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 遗失书刊赔偿

所借书刊如有损坏或遗失时,以购买同版本或新版本书刊赔偿为原则,赔偿的书刊必须整洁完好,污损涂抹者不收。报失后允许1个月内购买。已赔偿的丢失图书在赔偿之后找到,并完整无损,可持书及赔款收据到馆办理退赔款手续。

在购买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

1.书刊出版时间在3年以内,按原价的2倍赔偿;出版时间在3~5年按原价3倍赔偿;5~10年按原价5倍赔偿;10~20年按原价10倍赔偿;20年以上按原价20倍赔偿。

2.对出版少、价值高以及孤本等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图书,根据出版年限的不同,以原价10~50倍为上限赔偿。

3.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至数册,除收回所剩卷册外,按成套图书总价的2倍以上赔款。

4.图书的附件资料应以原版资料抵赔,若确实无法自行零购且该附件无法单独计价时,则以图书含附件一套定价的2倍赔款。

5.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款。

第二条 损坏书刊赔偿

 图书借出,不得出现批点、勾画、撕页、涂写、影描、拆装、水污等情况。若出现以上情况,均进行处罚,具体规定为:

1.污损较轻或处理后基本能复原的,按书价10%罚款。

2.有损坏情况,尚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书价30%赔偿。

3.造成图书较严重损坏,不能修复使用的,则按遗失图书赔偿。

4.污损或毁坏条形码的,每条罚款 5元。

5.故意损坏图书内容者的,按窃书处理。

第三条 逾期处罚

1.读者借阅图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归还,则视为逾期或超期,借阅证上包含超期图书,则没权限借阅其他图书,直至还清所有超期图书,方可继续借阅。

2.读者离校时,若借阅证上有超期未归还图书和未处理违章,图书馆则不为该读者办理离校手续,直至处理完所有事项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
第四条 窃书处理

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窃书:未办理借书手续私自将书藏匿带出藏书区外者;盗用、借用他人借阅证借阅图书者;调包还书以次充好,撕割有用书页导致图书残缺者。   

对窃书者的处理:

 1.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;

2.处以所窃图书总价 20倍的罚款;

3.扣其借阅证件或设置借阅系统限制,停止借阅;

4.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,由学院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,必要时报告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查处。

第五条 所收书刊遗失、损坏及其他违章处罚赔偿款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。

第六条 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